|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345号 |
原告席朋委,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倩,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鲜波,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邰德伟,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朋委诉被告周鲜波、邰德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朋委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席朋委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席朋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席朋委负担。
审 判 员 赵世英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利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