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西刑初字第20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25日被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所守。 被告人田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2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所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田某某到西峡县丁河镇奎文村某副食百货门市盗窃现金100余元、七匹狼香烟3条、黄鹤楼香烟1条、红旗渠香烟1条。 2014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田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西峡县丹水镇七峪村,撬门进入卓某某家中盗窃皮衣两件,后到丹水镇西湾水库库房盗窃电视机顶盒、遥控器各1个,刀1把,凌晨2时许,二人行至丹水镇袁店村,撬门进入马某某家盗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盗机顶盒价值96元,被盗香烟价值45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吕某某、田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卓某某、马某某的陈述,书证,物证(照片),证人张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被盗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某、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某、田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田某某到西峡县丁河镇奎文村某副食百货门市盗窃现金100余元、七匹狼香烟3条、黄鹤楼香烟1条、红旗渠香烟1条。 2014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吕某某、田某某驾驶摩托车到西峡县丹水镇七峪村,撬门进入卓某某家中盗窃皮衣两件,后到丹水镇西湾水库库房盗窃电视机顶盒、遥控器各1个,刀1把。凌晨2时许,二人行至丹水镇袁店村,撬门进入马某某家盗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盗机顶盒价值96元,被盗香烟价值45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某、卓某某、马某某的陈述,书证,物证(照片),证人王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指认被盗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盗窃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吕某某、田某某在盗窃犯罪中共同参与,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退还于被害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田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1日止)。 二、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4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建会 审 判 员 王建涛 人民陪审员 周书强 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