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宛龙刑初字第47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曾用,绰号耗子,男。 被告人徐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守勤、张秋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预谋后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南阳师院西区第八学生公寓楼下,将王某甲停放的一辆粉红色锦迪牌鬼火型48CC燃油助力车盗走。当晚又窜至南阳师院西区第八学生公寓对面餐厅门前,将王某乙和张某停放的两辆黑色新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辆摩托车鉴定总价格为人民币76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预谋后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南阳师院西区第八学生公寓楼下,将王某甲停放的一辆粉红色锦迪牌鬼火型48CC燃油助力车盗走。当晚又窜至南阳师院西区第八学生公寓对面餐厅门前,将王某乙和张某停放的两辆黑色新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三辆摩托车鉴定总价格为人民币76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物证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的年龄等基本信息,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无犯罪前科记录的事实。 (3)摩托车票据,证实被盗摩托车车主的购买情况。 2、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摩托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宛龙价格鉴(2014)80号,鉴定意见:新陵牌两轮摩托车,型号:XL48CC,车架号:LLJTCJP89EG102239,价值2700元;新陵牌两轮摩托车,型号:XL48CC,车架号:LLJTCTP80EG102212,价值2700元;锦迪两轮轻便摩托车,型号:鬼火,车架号:201431137,价值2200元。共计人民币7600元。 3、证人证言 (1)证人任某某(男,19岁)的证言:我叫任某某,我今天来派出所是说明王某甲前两天被盗的燃油助力车,是用我的网银在淘宝网上买的,当时无锡商家邮寄过来,收据上显示这辆车的车主是我,所以我来派出所是说明这一情况。我和王某甲是同学关系,我们都是南阳师院新闻与传播学院编导系的学生,王某甲的助力车是一辆粉红色鬼火款二轮踏板燃油助力车,购于2014年3月14日,3月16日商家才邮寄过来,当时价格为2580元人民币,现有九成新。 证实被盗粉红色鬼火款二轮燃油助力车是被害人王某甲的车辆。 (2)证人王某丙(男,46岁)证言:今天下午你们派出所的警察到我在枣林街道办吕庄一家具厂暂住处找摩托车,我知道情况后就把摩托车骑着送过来了。我和王某某是父子关系,王某某是我儿子。我骑的这辆光速摩托车是好几天前我儿子骑着这辆摩托车回我们的暂住处,我问他这摩托车是咋来的,他称是从网上买的,还让我看有手续,其他的我也没注意。这辆摩托车在住处放有几天了,昨天下午我有事就骑出去了。那辆摩车是一辆黑色二轮踏板摩托车,有黑色后备箱,车前盖有光速字样,发动机号:14Z50244,车架号:LAEFVVDC89EMG50007,有九成新。以前他说在别处还干有活,平时他还问我要钱,我认为他有能力买,现在我才知道他说的是谎话。我没注意看的摩托车手续上是否显示有他的名字只见像是发票。我不清楚我儿子近期还骑有什么车子,我整天在家俱厂干活。我见他有时打轿的或步行回家。这段时间他就放这一辆摩托车我儿子平时的交往对象,我知道有个外号“猴子”的年轻娃来过我家,他俩关系好,我也不知道“猴子”是干啥的。 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摩托车的事实。 (3)证人徐某甲(男,44岁)证言:我叫徐某甲,我今天来派出所是来把徐某某让他的同学骑的那辆摩托车给送过来。我和徐某某是父子关系,徐某某是我儿子。我儿子去年大部分时间在宛城区盆窑附近酒店打工,腊月过来一直跟我在白河南八里一老黄饭店打工。前几天你们派出所通知我,称我儿子因为偷摩托车被拘留了,让我找找亲戚朋友有没有他放的摩托车,这几天我一直联系他的几个同学,其中一个家住靳岗兰英水库附近叫“吉发”的同学称他骑有一辆摩托车,我说:“这有可能时徐某某偷的摩托车,你赶紧把它送过来”。对方答应送过来,于是昨天下午7点左右叫“吉发” 的同学骑着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送到我家,他说:“你孩子欠我1000元钱,他没钱还我,就给我这辆摩托车”。我说:“等我把徐某某的事情处理好了,我去还你钱,就给我这辆摩托车”。今天下午我就把摩托车送过来交给你们办案人员。我骑来的这辆摩托车时一辆黑色二轮踏板摩托车,经过和你们一起查看才知道这辆摩托车是新陵牌,车辆型号:XL48CC,发动机号:1131100096,车架号:LLJTCJP80EG102212,有九成新。我不知道我儿子从哪里得到这辆摩托车的。 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盗窃摩托车的事实。 4、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甲(男,19岁)的陈述:我叫王某甲,是我用手机报的警,我发现停放在南阳师院西区8公寓楼下路边的一辆摩托车被盗了。我联系商家,对方还没给我车的手续,所以我今天才来派出所说明情况。2014年3月30日20时许,我把摩托车放在我们师范学院西区8公寓楼下路边,我上了大锁,也把把锁锁住了。3月31日早上5点50点左右我去骑车时发现摩托车不见了。 我被盗的摩托车是2014年3月14日在网上买的,是粉红色鬼火型,两轮轻便燃油助力车48cc,,网上买时加运费共2580元人民币.这辆车是无锡一商家2014年3月16日通过快递给我的。车的合格证和收据都在车座下面也一起被盗了,我的摩托车被盗的位置没有安装监控设备。我买车时用同学任某某的网银,故我的助力车收据上显示车主是任某某,他的身份证号370502199409200038. 另外当天我发现摩托车被盗的同时,对面西区餐厅门口也有两同学的两辆燃油助力车被盗。 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证实了在2014年3月30日晚上将自己的粉红色鬼火型两轮轻便燃油助力车48cc停在南阳师院第八学生公寓楼下,在2014年3月31日早上发现摩托车被盗的事实。 (2)被害人王某乙(男,20岁)的陈述:是我用手机报警的,我停放在南阳师范学院8公寓楼对面食堂门口的两轮摩托车被盗。2014年3月20时许,我把摩托车放在我们师范学院8公寓楼对面食堂门口的,我没有上大锁,只把车把锁住了。今天早上6点左右我去骑车时发现摩托被盗了。我被盗摩托是在2014年3月15日在南阳市新华路买的,是黑色新陵牌的,车辆型号x148车场,车架号是LLJTCJP80EG102212,发动机型号IP52QMI-B.我买时加上配件一共花了3200元。我有合格证和发票。我去查看学校其他位置的监控了,没有发现我的摩托车是如何被盗的。 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了在2014年3月30日晚上将自己的黑色新陵牌摩托车停在南阳师院第八学生公寓对面食堂门口。在2014年3月31日早上被盗的事实的事实。 (3)被害人张某(男,21岁)的陈述:我昨天晚上大概9点多的时间我把摩托车停放在西区餐厅正门口,当时锁了把锁,但是没有大锁,今天早上5点50分上早操时间我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后来还有学校其他同学也丢失车辆的,我们就拔打了110报警。讲一下你被盗车辆的情况?我被盗的摩托车是新陵牌的两轮摩托车,黑色,轮子是绿色的,是一种小排量的踏板摩托车,车辆是我在2014年3月15日购买的,价格是3100元,车架号是:LLJTCJP89EG102239,发动机号是:D0517135。 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了在2014年3月30日晚上将自己的黑色新陵牌摩托车停在南阳师院第八学生公寓对面食堂门口。在2014年3月31日早上被盗的事实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我和徐某某(外号猴子)一起在南阳师院西区一共作案两起,时间都是在约一个月前,一次盗窃3辆小摩托车,一次盗窃一辆大的踏板摩托车。第一次是在约一个月前,我和“猴子”先是在南阳师院周围踩点,在踩点过程中发现师院西区院墙东南角那有个洞,过了四、五天的一天晚上大约1点我俩从师院西区那个洞进入师院西区,先是在师院西区8公寓附近盗窃三辆燃油助力摩托车(指排量48cc的小型摩托车),其中两辆是在8公寓门口附近放着的,另一辆在8公寓对面餐厅门口停放的。 我俩选这三辆摩托车都没大锁,我们俩先分别把8公寓门口的那两辆摩托车把锁有力扭开,然后将摩托车的前脸盖打开用接线的方式把摩托车发动着,一起从西区大门将摩托车骑出师院,然后我俩把摩托车停在十二里河综合市场西边的小树林那,然后我俩又从师院院墙那个洞进入师院西区又采取同样的手法把餐厅门口那辆摩托车发动着,“猴子”骑摩托车带着我从西区大门口出去,我俩先把后来偷得这一辆摩托放在小树林那,把刚开始偷得那两辆各骑一辆先到白河南长江路万正大公馆小区院里把一辆车放在地下车库里,“猴子”骑走了另一辆,当时天已经亮了,我就一个人坐24路公交车到终点站(卧龙路和312国道路口),步行到小树林把在餐厅门口偷的那辆摩托车也骑放到万正大公馆的地下停车场。在今年春节前我和“猴子”就商量着偷两辆摩托车玩玩,但当时一直没实施,我俩在师院见有鬼火摩托车就商量着在师院偷几辆,事先我和“猴子”也专门在网上学习开摩托车技术。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昨天晚上,我与女朋友魏某和王某某一起骑摩托走到仲景路与新华路时,王某某拦着一辆出租车,与司机发生争吵,并用啤酒瓶砸车,争吵时警车过来了,我们就赶紧跑。警车追到仲景路与建设路交叉口把我抓住了,带到新华派出所,今天下午又把我带到卧龙岗派出所了。 昨天晚上我和王某某一人骑一辆,我带着魏某。我们骑的是两轮助力车,没牌。我骑一辆粉红色的,王某某骑一辆大一点的黑色助力车。这两辆车都是偷的。今年三月底在南阳师院院内偷的。我和王某某偷的,总共偷了四辆。 今年三月底,具体哪一天说不上来,那天晚上两点多,我和王某某打车到南阳师院,从后墙一个洞里进到西区校园。见一栋宿舍楼前面停了好多摩托、车子,我俩就在那儿看,找合适的小摩托,找到三辆,先把摩托的车把锁硬别开,然后把前面面板壳拆开,把里面的四根线剪断,把红色和黑色两根线接在一起,一打火车就点火了,骑上就走了。我俩先是一人骑一辆从学校东门出去,骑到车站路与红庙路交叉口放到路边,然后我俩又拐回去把那一辆也骑出来,这次出来后到路口我就打车回住处了,王某某骑着车走了。那三辆摩托车,王某某一次一辆都骑走了。骑去哪了,我不知道,后来王某某给我一辆粉红色的让我骑,就是昨天晚上骑的那辆。这三辆摩托车的情况是:一辆粉色的小摩托;一辆黑或蓝小摩托,面板上贴有画;一辆稍微大些的黑色摩托,带有后备箱。听别人说这种摩托叫“鬼火”。 隔了一天的晚上,我俩又翻墙进到南阳师院院内,还在上次偷摩托地方的附近,又偷了一辆黑色小摩托。王某某把我送回家,他骑着走了。开始是看见别人骑着好看,想偷个骑骑,后来一看偷着容易,就想着多偷两辆卖钱花,钱平分。要到南阳师院偷原因是,跑着玩的时候去过,知道校园里有这样的摩托。二月份的时候就有这个想法了,之前也去过师院几次去看摩托。我们偷摩托时带有起子、钳子、六方、剪子、板子、手电筒等。这些东西都是买的。我们听修摩托的说过,也看过修摩托这样接过,那天一试就行了。在这之前我俩还偷过一辆,大概在这两次之前有半个月左右,我俩还是到师院的那个地方,偷了一辆黑色小摩托,当时还不会弄,我们是推着走的,出来后沿北京路一直走到黄岗附近,见到一个修摩托的,我们说钥匙掉了,修摩托的就把前面面板拆开,线剪开,黑色和红色一接就能骑了。也就是这次我们学会了接线。这辆摩托后来王某某卖了一千多元,分给我五百元。在这些之前,我和王某某在梅溪路还偷一次、师院两次,一共四辆。时间我都记不清了,有一天早上五六点的时候,我俩在梅溪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向北没多远的路边,偷了一辆白色小摩托。那个地方是二中的学生经常往那儿放车子。这辆摩托卖给张某甲了,卖了1000元,我分500元。还有一次是晚上在南阳师院西区宿舍楼处我俩偷了两辆,一大一小,黑色,卖给一个叫仨儿的,卖了2000元,我分1000元。还有就是在师院中区一个宿舍楼前偷了一辆黄色的摩托车,卖给龙晓了,卖了1100元,分给我500元。 4、抓获经过一份,证实2014年4月18日凌晨,南阳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接警处理纠纷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所驾乘的摩托车系被盗摩托车,其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徐某某系初次犯罪,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被追退失主,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理。根据二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悔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王某某、徐某某的刑期各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14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晓 凌 |
上一篇:孙瑞庆与陈振方保证合同纠纷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