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004号 |
原告王甜,女,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相广建,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鹏翔,男,汉族,1977年11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甜诉被告郭鹏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鹏翔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王甜负担。余额1150元退还原告王甜。
审 判 长 刘文锋 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 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 书 记 员 赵章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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