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巩民初字第2897号 |
原告赵三宾,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中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三宾诉被告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三宾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三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三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四十六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赵三宾负担。 审 判 长 赵世英 人民陪审员 赵现明 人民陪审员 孙改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乔 梁 |
上一篇:宜阳县高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宜阳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