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725号 |
原告赵朋明,男,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荣来,巩义市竹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现伟,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朋明诉被告赵现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朋明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朋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朋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朋明负担。
审 判 长 张云鹏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人民陪审员 卢耀敏
二○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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