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644号 |
原告赵芍霞,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春军,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杰,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芍霞诉被告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芍霞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芍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芍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赵芍霞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震震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婉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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