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西丹民初字第18号 |
原告:曹某某,男,生于1981年6月19日,汉族,农民,住西峡县田关乡刘岭村草坡头334号。 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84年2月2日,汉族,农民,住西峡县田关乡刘岭村草坡头334号。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洪豪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屈金定、人民陪审员刘永久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二人相识不久便仓促成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二人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1年9月份,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独自一人擅自外出,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至今杳无音信。后儿子曹某甲于2013年3月16日不幸去世,原告无比悲痛。现原被告二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陈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供任何答辩性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二人2004年冬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5年3月11日登记结婚。2007年10月2日生男孩曹某甲。婚后二人感情一般。2011年9月份,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独自一人擅自外出,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至今杳无音信。后二人儿子曹某甲于2013年3月16日不幸去世。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田关乡刘岭村委会证明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擅自离家外出后长时间不与原告及家人联系,对原告不尽夫妻义务,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致使原、被告二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陈某某离家外出,去向不详,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无法查清,可待被告回来后双方另行依法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洪豪 人民陪审员 屈金定 人民陪审员 刘永久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涛 |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