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41-2号 |
原告:李红武,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巩义市西村镇圣水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武诉被告巩义市西村镇圣水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武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红武负担。
审 判 长 朱建超 人民陪审员 王喜先 人民陪审员 王书升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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