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673号 |
原告:李金保,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华泰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保诉被告河南华泰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保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保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金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金保负担。
审 判 员 朱建超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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