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953-2号 |
原告朱保中,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巩义市站街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杨锡峰,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春祥,该卫生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保中诉被告巩义市站街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保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保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朱保中负担。
审 判 长 刘庆文 审 判 员 张永杰 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东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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