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2105号 |
原告:张红伟,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 被告:郑卫平,男,汉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郑州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培峰,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伟诉被告郑卫平、郑州广发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伟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红伟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红伟负担。
审 判 员 朱建超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文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