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746号 |
原告贺某某,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天庆,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晓阳,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某,女,1990年9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贺金涛
二Ο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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