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002号 |
原告江某某,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汪贵云,江西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198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马文川
二Ο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