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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翠萍与被告骆森茂、鲍诗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息民初字第1343号 原告李翠萍,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骆森茂,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鲍诗雨,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勇,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翠萍与被告骆森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息民初字第1343号

原告李翠萍,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骆森茂,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鲍诗雨,女,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勇,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翠萍与被告骆森茂、鲍诗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翠萍,被告骆森茂,被告鲍诗雨委托代理人朱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0日,被告骆森茂以做生意资金不足为由,向我借款200000元,明确承诺还款日期为2013年腊月28日,逾期加倍付息,给我出具了借条。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被告并未如期偿还借款。我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二倍,从2013年农历腊月29日开始计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骆森茂辩称:这个钱是鲍诗雨借的,拿钱时是鲍诗雨和其他人两个人去拿的,钱也是鲍诗雨花的,我现在和鲍诗雨在闹离婚,家庭实际情况没有能力还钱,请法庭判鲍诗雨还钱。

被告鲍诗雨辩称:此债务不真实,欠条不真实,即便是真实的这欠条跟被告鲍诗雨也无关,欠条是骆森茂写的,鲍诗雨也不知道钱用到哪里了,欠条上不是鲍诗雨签的字。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被告骆森茂给原告李翠萍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李翠萍现金2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3年腊月28,逾期加倍付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骆森茂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骆森茂于2014年7月11日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现被告鲍诗雨、被告骆森茂离婚纠纷正在二审中。

上述事实有起诉状、借条、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该清偿。被告骆森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200000元,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共同偿还。原告李翠萍要求被告骆森茂、鲍诗雨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法律依据充足,本院依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骆森茂、鲍诗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翠萍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自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被执行人应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执行罚息。

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骆森茂、鲍诗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秀

                                             二O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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