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596号 |
原告王中方,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巩义市河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志强,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方诉被告王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方于201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中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中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中方负担。
审 判 员 马文川
二Ο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省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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