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巩民初字第1493号 |
原告魏西有,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京辉,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魏有治,男,1946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京辉,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魏大户,男,194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京辉,巩义市杜甫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重国,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西有、魏有治、魏大户诉被告魏重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西有、魏有治、魏大户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西有、魏有治、魏大户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西有、魏有治、魏大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魏西有、魏有治、魏大户负担。
审 判 员 尚玉拴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广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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