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587号 |
原告郑现无,又名郑现武,男,196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贺兆龙,巩义市芝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建立,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献峰,巩义市北山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翟杏,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现无诉被告冯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现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现无负担。
审 判 长 尚玉拴 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 人民陪审员 周同欣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增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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