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驿民初字第3128号 |
原告陈亚栋,男,汉族,个体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万结,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凡凡,男,汉族,司机,住焦作市武陟县。 被告赵占刚,男,汉族,个体运输户,住焦作市武陟县。 被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三阳乡三阳村。 法定代表人米前进,该公司经理。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利国,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6号院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世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伟,该公司职工。 原告陈亚栋诉被告葛凡凡、赵占刚、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陟前进汽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亚栋的委托代理人李万结,被告葛凡凡、赵占刚、武陟前进汽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利国、被告人保财险山阳支公司的代理人袁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亚栋诉称,2013年8月23日,被告葛凡凡驾驶重型货车与张明彦驾驶原告陈亚栋所有的货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原告陈亚栋所有的货车严重受损。经交警部门作出认定,被告葛凡凡与张明彦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被告赵占刚,该车挂靠在被告武陟前进汽运公司名下进行营运,并在被告人保财险山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等共计32150元。 被告葛凡凡辩称,其系事故车辆的驾驶员,赵占刚系该车的实际车主,葛凡凡系赵占刚的雇佣司机,该车在被告人保山阳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二份(共计限额105万元)。原告合理损失应有被告人保山阳公司赔偿。 被告赵占刚辩称,其系该车的实际车主,葛凡凡系其的雇佣司机,该车在被告人保山阳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二份(共计限额105万元)。本次事故系同等责任,原告方的损失在交强险以外,其方只应承担50%责任。原告合理损失应有被告人保山阳公司赔偿。 被告武陟前进汽运公司辩称,葛凡凡系事故车辆的驾驶员,赵占刚系该车的实际车主,葛凡凡系赵占刚的雇佣司机,我公司与赵占刚系融资关系。该车在被告人保山阳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二份(共计限额105万元)。原告合理损失应有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本次事故系同等责任,原告方的损失在交强险以外,我方只应承担50%责任。 被告人保山阳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但另一车辆的交强险应予分担。事故车辆驾驶员葛凡凡开车驶离现场驾车逃逸,系商业三者险免赔范围,商业险应予免赔。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00时00分许,张明彦驾驶豫QB15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在行车道与同向葛凡凡驾驶的豫HE0028号-豫H383L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豫QB153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王红亮甩出车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明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葛凡凡驾驶的豫HE0028号-豫H383L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未停车直接驶离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张明彦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葛凡凡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尾部安全反光标志被篷布遮挡)机动车肇事。张明彦、葛凡凡的违法行为在此起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张明彦、葛凡凡负事故同等责任,王红亮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陈亚栋委托驻马店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故所有限公司对其车辆损失评估,结论为:豫QB15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8500元。陈亚栋为此支出评估费1900元。后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而成讼。 豫QB15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车主系陈亚栋,张明彦系该陈亚栋雇佣司机。豫HE0028号-豫H383L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车主为赵占刚,葛凡凡系赵占刚雇佣司机,豫HE0028号-豫H383L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保财险山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及主、挂车第三者责任险(主车限额1000000元、挂车限额50000元,均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造成损害的,应赔偿损失等费用。被告葛凡凡驾驶机动车与张明彦驾驶机动车相撞,致使张明彦驾驶的原告陈亚栋所有的车辆受损,被告葛凡凡负事故同等责任这一事实,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为凭,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定被告葛凡凡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50%。被告人保财险山阳支公司作为豫HE0028号-豫H383L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被告赵占刚应根据其雇佣司机被告葛凡凡在事故中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武陟前进汽运公司作为豫HE0028号-豫H383L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车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山阳支公司投有主、挂车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人保财险山阳支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赵占刚所负赔偿款项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原告陈亚栋的车辆损失为58500元,被告人保财险山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限额2000元内赔偿2000元,余款56500元,应由被告赵占刚承担50%,计款28250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该款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山阳支公司承担。评估费1900元,应由被告赵占刚承担50%,计款950元。上述被告人保财险山阳支公司共承担赔偿款30250元,被告赵占刚承担赔偿款950元,被告武陟前进汽运公司对被告赵占刚承担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被告武陟前进汽运公司在庭审中作出的其公司与被告赵占刚系融资关系的理由,因其提交的车辆融资租赁协议确实载明事故车辆登记在武陟前进汽运公司名下挂牌并营运,其公司作为被挂靠方,应当与实际车主被告赵占刚对原告张明彦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被告人保财险山阳支公司辩称,被告葛凡凡系开车驶离现场驾车逃逸,第三者责任保险应予免赔的理由,因被告人保财险山阳支公司未提供被告葛凡凡驾驶车辆逃逸的证据,对其辩称第三者责任险应予免赔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山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亚栋各种损失30250元。 二、限被告赵占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亚栋损失950元,被告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赵占刚、武陟县前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高 丰 立 人民陪审员 胡 留 记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 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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