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三终字第113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建军,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丽,女,汉族,1970年6月2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美乐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永强、王刘廷,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萃玲,女,汉族,1960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玉中、田玉州,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田建军、王小丽、郑州市美乐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侯萃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田建军、王小丽、郑州市美乐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建军、王小丽、郑州市美乐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建军、王小丽、郑州市美乐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90元,减半收取7295元,由上诉人田建军、王小丽、郑州市美乐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审 判 员 李剑锋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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