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尉刑初字第168号 |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4月1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转取保侯审,同年4月24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转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4)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康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冒用他人艾滋病患者的血液进行检验,于2005的8月7日取得全国在册艾滋病患者身份,自2008年以来,吕某某开始骗领低保金和艾滋病患者补助共计39351元。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部退出。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某某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尉氏县大营卫生院出具的证明、新尉工业园区民政所证明及低保存折,艾滋病处方本,补助领取表,结算票据,HIV抗体筛查检测报告单,尉氏县(2013)尉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举报信、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2份、尉氏县公安局新尉派出所证明2份、取保侯审决定书、尉氏县公安局民警史某、赵某、张某某的自书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吕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冒充艾滋病患者,骗领国家低保金和补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系一般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吕某某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所得赃款39351元,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扣押于尉氏县公安局的赃款39351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军玲 助理审判员 石 佳 人民陪审员 殷淑环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肖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