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尉民初字第936-1号 |
原告卞某某,女,1978年11月22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甲,男,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受理了原告卞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曹 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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