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一终字第89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尤坤,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尤良,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光荣,女,195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梅,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石景美、纠彩红,郑州市管城区西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明,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占伟,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涛,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王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系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周尤坤、周尤良、杨光荣、周梅因与被上诉人郭明、王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25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1113.1元,全额退还上诉人周尤坤、周尤良、杨光荣、周梅。
审 判 长 安军 审 判 员 崔 娥 审 判 员 邹 靖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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