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54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常本强,男,生于1967年12月1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杨相国,河南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河县。 诉讼代表人常克新,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吉春林,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本强与被上诉人唐河县湖阳镇常庄村第12村民小组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常本强与其委托代理人杨相国,被上诉人唐河县湖阳镇常庄村第12村民小组的诉讼代表人常克新、委托代理人吉春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上诉人常本强。
审 判 长 刘 建 华 审 判 员 李 舸 审 判 员 胡 珊 珊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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