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南民一终字第00639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军波,男,生于1978年9月18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原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书伟,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街道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 负责人李卧生,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斌,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1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理新,男,生于1975年9月16日,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宜丰县。 上诉人娄军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理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河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唐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7.22元,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619.22元,退还上诉人娄军波1538元。 审 判 长 车向平 审 判 员 窦丁平 审 判 员 张艳霞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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