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商民二终字第41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英俊,男。 委托代理人胡绪超,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红岩,男。 委托代理人李好欣,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黄振,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赵英俊因与上诉人杨红岩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赵英俊于2013年2月28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红岩赔偿各种损失15万元及其他费用等。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3)夏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杨红岩不服原判,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英俊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绪超,上诉人杨红岩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好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赵英俊和杨红岩的房屋均坐落于夏邑县郭店乡南北大街北段西侧,南北相邻,赵英俊的房子在南,杨红岩的房子在北,两人的房子均建在河床上。赵英俊的房子建造时间比杨红岩的房子早,房子为砖混结构二层小楼,底下三间门面带配房。杨红岩的房子于2010年6月份建造,房子为砖混三层半楼房。赵英俊发现自己的楼房墙体出现多处裂缝后,赵英俊诉至法院前于2012年9月1日委托商丘坚实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鉴定认为:赵英俊房屋墙体裂缝的产生及发展与北邻新建的杨红岩的楼房存在因果关系。庭审中,杨红岩申请重新鉴定,赵英俊同意了重新鉴定。该院依法进行了委托,2013年8月27日河南蓝天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豫蓝鉴建质<2013>字第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一)鉴定对象(即赵英俊的房屋)基础、结构设计不符合当时施行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二)鉴定对象楼房的部分裂缝与北邻杨红岩的楼房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三)鉴定对象楼房墙体裂缝的时间不好确定,裂缝的原因有一部分裂缝是有基础下沉造成的,基础下沉造成的裂缝可能由自身基础下沉造成,也有邻居建楼造成,两者造成基础下沉比例有多大不好界定。杨红岩因重新鉴定花费8000元。2013年11月份商丘市弘基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作出赵英俊的楼房加固设计图,赵英俊为此花费9000元。2013年11月26日商丘市建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针对赵英俊的楼房加固设计图,作出鉴定,认定修复加固工程所需造价为76682.86元,赵英俊为此花费3400元。后赵英俊要求补充加固设计图,2013年12月7日商丘市弘基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作出赵英俊的楼房设计图纸审查变更单。2013年12月16日商丘市建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针对上述设计图纸审查变更单,作出鉴定,认定赵英俊楼房增补二层加固修复的工程造价为10580.54元。赵英俊认为杨红岩的楼房给赵英俊的楼房造成了损失,要求杨红岩赔偿其各项损失150000元,双方形成纠纷 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对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赵英俊的楼房与杨红岩的楼房南北相邻,两人系相邻关系。杨红岩新建的楼房对其南邻赵英俊的楼房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经河南蓝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英俊楼房的部分裂缝与北邻杨红岩的楼房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杨红岩对此应对赵英俊的楼房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河南蓝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做出的鉴定意见认为:“赵英俊的楼房墙体裂缝的时间不好确定,裂缝的原因有一部分裂缝是有基础下沉造成的,基础下沉造成的裂缝可能由自身基础下沉造成,也有邻居杨红岩建楼造成,两者造成基础下沉比例有多大不好界定”,结合本案案情由杨红岩承担50%的责任为宜。 赵英俊的房屋受损需要加固修复,经专业机构鉴定楼房一层及配房加固修复造价为76682.86元,二层加固修复造价为10580.54元。杨红岩认为“赵英俊楼房的二层裂缝与杨红岩的楼房没有因果关系,系其自身沉降和楼板圈梁温度变形所致,二层加固修复费用杨红岩不应当承担,”但河南蓝天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中技术分析第六项中,分析二层楼房裂缝中斜向开裂的与基础下沉有关联,同时鉴定意见第三项中认为“基础下沉造成的裂缝可能由自身基础下沉造成,也有邻居杨红岩建楼造成”,说明赵英俊楼房二层裂缝与杨红岩的楼房有关联,杨红岩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赵英俊建房时虽未找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施工,但加固修复裂缝时就需要找有资质的公司予以施工,因此杨红岩认为“加固预算中安全文明措施费、考评费、企业管理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费、税费、项目机械费及其他费用应当扣除”的理由不充分,该院不予支持。赵英俊因作各种鉴定合计花费12400元(9000元+3400元),客观真实,系赵英俊的正当花费,赵英俊、杨红岩双方应各自负担一半。杨红岩因重新鉴定花费各种费用8000元,客观真实,此费用系杨红岩的合理花费,赵英俊应负担50%即4000元,赵英俊应负担的部分应从杨红岩承担的责任中扣除。总之,杨红岩应赔偿赵英俊各项损失合计45831.7元。赵英俊建房的时间问题并不影响房屋的现状,与本案无关,故杨红岩的抗辩理由该院不予支持。判决:一、杨红岩赔偿赵英俊各项损失合计45831.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付清二、驳回赵英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杨红岩负担1008元、由赵英俊负担2292元。 上诉人赵英俊不服原判,上诉称:一、商丘坚实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性,该鉴定结论足以证明赵英俊的楼房受损与杨红岩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审应以商丘坚实建筑工程质量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为准,由杨红岩赔偿赵英俊的全部损失。二、原审认定河南蓝天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显失公正,该鉴定意见书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三、原审判决杨红岩赔偿50%的损失显失公正,杨红岩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杨红岩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上诉人杨红岩不服原判,上诉称:一、河南蓝天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豫蓝鉴建质(2013)字第005号鉴定意见书对法院委托事项只作出一项认定,对责任比例大小没有作出认定。十一道裂缝只有三道裂缝与上诉人杨红岩建房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谓的基础下沉造成的也只有一道裂痕,故原审按照赵英俊所有裂缝的损失全部由上诉人杨红岩分担是错误的。既然鉴定意见为“一定因果关系”,其赔偿的比例不应当超过损失的30%,原审按照50%的比例划分,明显没有区别“具有因果关系”和“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责任比例。二、原审委托商丘市弘基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涉案楼房进行加固设计图,并参照豫蓝鉴建质(2013)字第005号鉴定意见书,其委托事项就应当对上诉人杨红岩具有因果关系的部分裂缝加固设计,不应当对所有裂缝进行设计,且委托事项没有告知上诉人杨红岩,鉴定结论明显不合法。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根据上诉人赵英俊与上诉人杨红岩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杨红岩赔偿赵英俊45831.7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焦点均无异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英俊的楼房与上诉人杨红岩的楼房南北相邻,双方系相邻关系,自上诉人杨红岩的房屋建造后,上诉人赵英俊的楼房墙体出现多处裂缝,为此上诉人赵英俊单方委托商丘坚实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房屋墙体裂缝的产生及发展与北邻新建的上诉人杨红岩的楼房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商丘坚实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后,上诉人杨红岩不服,提出重新鉴定,上诉人赵英俊亦同意了重新鉴定,因此原审法院委托河南蓝天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豫蓝鉴建质<2013>字第5号司法鉴定意见,结论是:“赵英俊楼房的部分裂缝与北邻杨红岩的楼房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赵英俊的楼房墙体裂缝的时间不好确定,裂缝的原因有一部分裂缝是有基础下沉造成的,基础下沉造成的裂缝可能由自身基础下沉造成,也有邻居杨红岩建楼造成,两者造成基础下沉比例有多大不好界定”,对该鉴定结论,上诉人杨红岩没有异议,上诉人赵英俊虽提出异议,但在二审中撤回上诉,应视为对该鉴定结论的认可,故河南蓝天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豫蓝鉴建质<2013>字第5号司法鉴定应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据此上诉人赵英俊楼房的部分裂缝与北邻上诉人杨红岩的楼房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事实清楚,故上诉人杨红岩所建的房屋对上诉人赵英俊的房屋已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造成裂缝的原因有一部分裂缝是有基础下沉造成的,基础下沉造成的裂缝可能由自身基础下沉造成,也有邻居杨红岩建楼造成,两者造成基础下沉比例有多大不好界定,结合本案案情应由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因上诉人赵英俊的房屋受损需要加固修复,上诉人杨红岩在二审中申请对与其有关的三道裂缝所需的加固费用进行鉴定,但本院技术处以委托机构不予接受,无法鉴定为由退回,为此本院征询上诉人杨红岩的意见是否对赵英俊楼房的所有裂缝所需的加固费用进行鉴定,上诉人杨红岩在本院规定的时间未予答复,因此应视为放弃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故原审法院委托商丘市建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赵英俊的楼房加固和二层加固修复作出了造价,应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现原审按照50%的责任判决上诉人杨红岩赔偿上诉人赵英俊45831.7元于法有据,上诉人杨红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在二审中上诉人赵英俊申请撤回上诉,自愿按原审判决执行,经审查,上诉人赵英俊的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5元,由上诉人赵英俊负担1200元,上诉人杨红岩负担9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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