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湛民一初字第146号 |
原告赵烨,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冠军,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晓远,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丽,女,1981年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莉娜,平顶山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烨与被告李红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3月11日、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烨委托代理人李冠军、被告李红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莉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红丽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对本案诉争的翡翠手镯的实际市场价值进行鉴定。在鉴定期间,该鉴定部门建议对该手镯的残值进行市场价值鉴定。被告李红丽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补充鉴定申请书,要求对破碎的翡翠手镯残值进行市场价值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烨诉称,2013年3月9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鹰城世贸广场金大福专柜试戴翡翠手镯的过程中,在销售人员的一再提醒下,将一价格为39960元的翡翠手镯掉在地上打碎。事后被告的丈夫卫亚滨给原告书写一份情况说明,说明打碎翡翠手镯一支,型号ZF-0518021040,标价39960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赔偿遭拒。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996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红丽辩称,原告所诉的事实及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被告在试戴翡翠手镯的过程中,原告销售人员未尽到提醒义务,告知试戴手镯的注意事项。虽然损害事实存在,但原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愿意赔偿损失,但不同意按照标价赔偿,且原告已于庭前递交鉴定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9日,被告李红丽到原告赵烨在鹰城世贸广场经营的“金大福”专柜,在试戴该专柜销售的翡翠手镯的过程中,将标价为39960元的一只翡翠手镯打碎,摔成4段。事发后,被告之夫卫亚滨赶到现场,代被告李红丽书写情况说明一份,载明:“今天上午9:30左右,在鹰城世贸金大福专柜试戴过程中,打碎翡翠手镯一只,型号ZF-0518021040,该手镯标价39960元,大写叁万玖仟玖佰陆拾元。李红丽(卫亚滨带(代)写)。2013.3.9”。因赔偿问题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引起分歧,被告李红丽报警。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接到报警后通知原告赵烨经营的金大福专柜的经理(店长)石惠、营业员牛军利、被告李红丽到该大队询问并制作笔录。牛军利在被询问期间,称其没有责任告知、也没有责任帮她(李红丽)戴手镯,其今天没有告知女顾客(李红丽)带手镯,也没告知那个女顾客(李红丽)戴法和取法。 庭后,原告赵烨经营的金大福专柜店长石慧向本院提供该专柜翡翠商品的拿放技巧:载明:……(2)如果顾客提出要看商品,营业员要先在柜台上拿出托盘,垫在下面,然后打开柜台,小心地取出贵重珠宝,放在托盘内让顾客在托盘内拿着看;如果要试戴,顾客一定要通过营业员,让营业员亲自给顾客试戴;如果要取,也应由营业员亲自给顾客取掉,这个过程都应要慢和仔细,由营业员在示范动作的过程中告诉其戴和取的方法。顾客若购买就为顾客包好珠宝,若不购买,再小心放回原位;(3)在商场里面,一般由于条件的限制,如果顾客要求试戴贵重珠宝和翡翠手镯,有员工来拿和试;(4)在拿珠宝时,保护自己的商品是最重要的,所以一定要顾客来配合你的工作,这样你的专业性也会更高,商品也会更珍贵;如果顾客不配合,难免发生意外。……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红丽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对本案诉争的翡翠手镯的实际市场价值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对该手镯的实际市场价值进行鉴定。在鉴定期间,该鉴定部门建议对该手镯的残值进行市场价值鉴定。被告李红丽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补充鉴定申请书,要求对破碎的翡翠手镯残值进行市场价值鉴定。本院委托鉴定后,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4月3日作出豫珍艺书司鉴所(2014)文鉴字第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所鉴定天然翡翠手镯(残断,四片),见所附图片。水头、翠色上佳,如完好无损,参照同类品二〇一三年三月份市场行情,价值人民币30000元左右。现虽残段(断),但因材质未变,还可改制为其他小件,故评估其损坏后的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左右。鉴定结束后,鉴定部门直接将残断的手镯退还给原告,现由原告持有保存。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鹰城世贸广场招商意向书、鉴定审批表、情况说明、监控视频一段、破损手镯;被告提供的四段录音、视频;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询问石某、牛某某、李某某笔录各一份;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2014)文鉴字第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因故意或过失损害他人财产的,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之发生有过失的,可依法减轻加害人的责任。本案涉诉的翡翠手镯属财产价值较高且极易损坏的贵重物品,销售商家和消费者都要做到万分小心和尽力细致的防护。被告李红丽在原告赵烨经营的金大福专柜试戴翡翠手镯时不慎将手镯掉在地上,致手镯损坏,其行为侵犯了原告赵烨的财产权利,依法应予赔偿。然而,原告作为专业的经销商,在展示贵重物品时,应当按照其制定的“翡翠商品的拿放和技巧”,自身应尽到谨慎义务和向消费者介绍说明商品特性、协助配戴、摘取的义务;基于原告的销售人员未对消费者尽到提醒、告知、协助配戴、摘取的义务,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此损失,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委托河南珍宝艺术文物书画司法鉴定所对手镯价值进行鉴定,该鉴定部门作出评估咨询意见书时已考虑了同类品2013年3月份时的市场行情,该手镯经鉴定部门评估价值人民币30000元左右,损坏后的价值为人民币6000元左右,扣除残值后,该手镯的价值酌定为24000元。按照双方责任比例的划分,被告应赔偿原告168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红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赵烨损失16800元。 二、驳回原告赵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元,原告赵烨负担240元,被告李红丽负担559元。鉴定费3000元,原告负担900元,被告负担2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昆松 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 人民陪审员 李庆甫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明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