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濮中法民二金终字第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彦阁,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邱丽娟,河南惠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人民大道202号。 代表人:侯胜忠,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祥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鲁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作丁,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任彦阁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以下简称范县农行)、李作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3)范民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任彦阁及其委托代理人邱丽娟与被上诉人范县农行委托代理人赵祥波、鲁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作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3)范民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7元不再缴纳。
审 判 长 孔德军 审 判 员 郭 海 审 判 员 田 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毛清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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