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济民一初字第2198号 |
原告上海巨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优化路52号6幢106。 法定代表人陈淑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小霞,济源市天坛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贝迪新能源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4号路。 法定代表人郭党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行智、姚虎威,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上海巨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巨衡公司)与被告河南贝迪新能源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迪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2014年8月26日,依法由审判员鲍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小霞、被告委托代理人姚虎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7月3日、2013年11月19日分别从其处购买无动力镀锌滚筒及调整脚杯设备,并签订销售合同两份。经双方核对账目,截至2014年7月15日,被告尚欠其货款73340元。后经多次讨要,被告未付该款。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货款73340元。 被告辩称:其欠原告款项属实,但其目前无能力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欠原告73340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要求给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贝迪新能源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巨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733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4元,减半收取为817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鲍 东 敏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 芳 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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