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上民初字第747号 |
原告苑庆辉,男,1976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许湾乡苑老村156号。 委托代理人刘晓燕,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志强,河南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栋,男,198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三湾街9号楼5号。 原告苑庆辉诉被告魏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苑庆辉于2014年6月21日以被告将所欠的款项已归还了极大一部分,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苑庆辉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苑庆辉撤回起诉。 诉讼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苑庆辉负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时 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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