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焦民一终字第216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秦玉梅,焦作市解放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承,男,汉族,1990年1月5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李霞、王娟,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洪与张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李洪于2013年9月23日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3)解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洪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洪的委托代理人秦玉梅,被上诉人张承的委托代理人李霞、王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田 亮 代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