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焦民一终字第25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交通技工学校。住所地:焦作市焦武路府城村东。 临时负责人吴庆祥,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立,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利利,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李利利与焦作市交通技工学校合同纠纷一案,李利利于2012年9月28日向解放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场地租金费用20000元、教练工资68000元、加油费120000元、购车费37800元、车改气3600元、修车费12000元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1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7日作出(2012)解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焦作市交通技工学校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交通技工学校的委托代理人王志立、被上诉人李利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2)解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田 亮 代审判员 董翠果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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