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焦民一终字第26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负责人文小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塔连,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米脂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波,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二娃,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宋中海,武陟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和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 法定代表人穆小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绪江,男,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党塔连、常波、常二娃、武陟县和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武民东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春,被上诉人党塔连、常波、常二娃的委托代理人宋中海,被上诉人武陟县和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裴绪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东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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