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
|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2014)汝民初字第00749号 |
原告毛XX,女,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琳,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赫XX,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XX与被告赫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明独任审理,于2014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XX及委托代理人李琳、被告赫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XX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3月15日在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儿子现已年满18周岁,女儿毛某于2007年6月9日出生。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夫妻常因琐事争吵,且被告在于与原告认识之前就因违法被司法机关处理过,后被告又因抢劫罪于2010年12月30日送往豫南监狱服刑,刑期12年。被告一再触犯国家法律,两次受到法律制裁这一事实,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被告长期在监狱服刑,不能履行作为丈夫的责任。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一女毛某由原告抚养。 被告赫XX辩称,刚服刑时,确实想过与原告离婚,但被告有80多岁的老娘需要照顾,而且孩子还小,为了有一个完整的家庭,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3月15日在汝南县三门闸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月23日生育一子赫某某,2007年6月9日生育一女毛某。后被告赫XX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于2010年12月30日被送到豫南监狱服刑。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经过相识相知后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基础较好。被告因抢劫罪被判刑入狱,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伤害,但是被告不同意离婚,愿意在监狱中好好改造,争取减刑,且愿意挽回这段婚姻,说明双方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希望原、被告双方今后加强沟通,相互关心,注意培养夫妻感情,正确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和冲突,尽力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故原告本次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毛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毛桂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 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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