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430号 |
罪犯郭冰冰,男,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6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0011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郭冰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于2006年6月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09年1月15日经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28年7月14日止。后于 2011年9月17日经减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郭冰冰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河南省焦作监狱和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11月9日至12月16日期间,被告人郭冰冰伙同他人多次结伙在洛阳市不同地段的美容美发店内,入室持械实施抢劫作案七起,抢劫价值万余元。 罪犯郭冰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2011年、2012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郭冰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冰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冰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红 审 判 员 柳 涛 人民陪审员 马林祥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艳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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