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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言礼诉被告汪荣平、李树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息民初字第1212号 原告周言礼,男,1973年11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涂常青,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系周言礼亲属。 被告汪荣平,男,1979年10月生,汉族。 被告李树好,男,1974年1月生,汉族。 原告周言礼诉被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息民初字第1212号

原告周言礼,男,1973年11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涂常青,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系周言礼亲属。

被告汪荣平,男,1979年10月生,汉族。

被告李树好,男,1974年1月生,汉族。

原告周言礼诉被告汪荣平、李树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言礼的委托代理人涂常青、被告李树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汪荣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9月28日,被告汪荣平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向我借款10万元,并约定到2013年2月28日付清,如愈期不付,愿用自己重型货车做抵押,并同时由李树好做担保。2013年3月份,担保人李树好支付3万元,下欠7万元及利息经我多次追要,被告以未钱为由拖欠至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追回二被告欠款7万元及利息。

被告汪荣平经本院合法传唤亦未到庭,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被告汪荣平因做生意缺乏资金,由被告李树好担保,找原告周言礼借款10万元,款借后,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壹张,并约定到2013年2月28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找二被告追要欠条款,因被告汪荣平无款,由担保人李树好在2013年3月份偿还3万元欠款,下欠7万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下欠7万元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周言礼持被告出具的欠条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汪荣平偿还欠款7万元及要求让李树好承担担保偿还欠款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虽没有在欠条注明,但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逾期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亦应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荣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周言礼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29日起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计息至本判决履行期满时止)。

二、被告李树好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

本案诉讼费1550元,由被告汪荣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黎  豫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婷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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