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4)滑城民初字第296号 |
原告耿某某,女,1968年5月28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卫斌,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男,1970年1月21日生。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8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刘海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卫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某某诉称,1991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1993年6月6日婚生子李某乙出生。由于婚前对被告的性格不了解,婚后发现被告爱酗酒闹事,大钱挣不来,小钱不愿挣。孩子出生后,被告仍然我行我素,不知道外出挣钱养家。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小事就破口大骂,还动手打原告。2009年春节前,原告因上班回家晚了,没能及时做好饭,被告便打骂原告,并离开家不再回来居住。2011年国庆节,被告从西安打工回家,原告不计前嫌,诚心待被告,可被告却故意找茬,因为小事就大发脾气,在家不到十天就再次离家出走。2013年原告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已长达半年多,被告与原告还是互不联系,夫妻关系未得到任何一点儿改善。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今后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甲缺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1993年6月6日原、被告婚生一子,取名李某乙,现已成年。婚后原告与被告常因琐事吵架,被告于2011年国庆节后离家,双方开始分居。2013年5月15日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3年7月10日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滑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后,双方仍互不来往,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又不到庭。 以上事实,有原告耿某某提供的结婚证、(2013)滑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11年国庆节后开始分居,至今分居已近三年。2013年原告曾起诉离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乙已成年,随谁共同生活,由其自由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耿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海英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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