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平民初字第01344号 |
原告王九一,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秦留富,男,汉族,住平舆县。 原告王九一诉被告秦留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九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留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九一诉称,2013年11月20日,被告在自己家收购玉米后向其出具欠款10000元的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请求被告支付玉米款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秦留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秦留富收购原告王九一玉米后支付部分货款,下欠款于2013年11月20日被告秦留富向原告王九一出具了欠条一张,内容为:“下欠壹万元(10000)壹万。”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仍未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欠条一张,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秦留富拖欠原告王九一玉米款10000元,有被告本人书写的欠条为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留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九一支付玉米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秦留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文萍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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