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9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枝,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继周,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高,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明,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辉,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爱枝因与被上诉人盛明、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6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王爱枝于2013年8月5日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2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盛明涉及刑事犯罪,现被羁押,且该刑事案件尚未结案。被告石辉无法送达,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爱枝的起诉。 宣判后,王爱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被上诉人盛明现被羁押,不属于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一审采用公告送达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采取转交送达的方式;2、被上诉人盛明所涉及的刑事犯罪与本案没有关系,不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3、被上诉人石辉目前下落不明,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且一审法院已经于2013年11月向被上诉人石辉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爱枝在一审中提交了被上诉人盛明的身份证复印件、被上诉人石辉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及借条、被上诉人盛明、石辉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相关证据,上诉人王爱枝起诉对象身份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符合起诉的条件。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盛明被刑事羁押,被上诉人石辉无法送达为由,驳回上诉人王爱枝的起诉无法律依据,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上诉人王爱枝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4685-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 判 长 钟晓奇 代理审判员 张林利 代理审判员 王明振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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