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一终字第25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斌,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王红梅,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纪光,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乐意,焦作市马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许纪光与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纪光于2012年12月11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刘斌返还许纪光借款100万元及利息69万元;2、诉讼费由刘斌承担。解放区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3)解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刘斌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梅、许纪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乐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解放区人民法院(2013)解民一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田 亮 代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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