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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袁某博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郏刑初字第175号 (2014)郏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 被告人袁某博,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 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4日被郏县
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郏刑初字第175号

(2014)郏刑初字第17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1年1月26日出生。

被告人袁某博,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

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4日被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4]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袁某博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袁某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与郏县李口乡西北村村民王某某商定以7000元的价格收购王某某父亲王某孩家大田地内杨树111棵。2014年1月1日、2014年1月3日,袁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其儿子袁某博到王赖孩家大田地内采伐杨树共计111棵。

经郏县林业局鉴定,现场有杨树伐根111棵,杨树总材积为15.5145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袁某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滥伐林木所使用的工具照片,郏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郏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滥伐林木材积鉴定报告及伐树材积表,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袁某博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袁某某、袁某博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袁某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袁某博应当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对于上述各被告人依法按其参加犯罪的地位、作用、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人袁某博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以上二被告人罚金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李    远

                                             二○一四 年九 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培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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