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洛民终字第1364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家兴,男,199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法定代理人:杨雪涛(系原告父亲),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法定代理人:刘爱群(系原告母亲),女,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作海,河南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智宽,男,199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原松(系被告高智宽父亲),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红霞(系被告高智宽母亲),女,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贾高峰,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杜英丽,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家兴为与上诉人高智宽、高原松、曹红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智宽、高原松、曹红霞委托代理人贾高峰与上诉人杨家兴法定代理人刘爱群及委托代理人刘作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3)老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爱国 审 判 员 索如意 代审判员 赵淑婷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艺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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