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新民初字第531号 |
原告平顶山某银行。 法定代表人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雒军伟,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艳军,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顶山某银行(以下简称平顶山某银行)诉被告马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顶山某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雒军伟、被告马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艳军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某银行诉称,从2013年年底至今,马某某以署名或不署名的方式在《大河论坛》等媒介上发帖、转帖,贴文使用“虚假出资、伪造金融票据、使用伪造金融票据”等诋毁性语言,毁坏平顶山某银行的名誉,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诽谤,给平顶山某银行的名誉造成恶劣的影响。为了维护平顶山某银行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马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平顶山某银行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马某某在相关媒体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3,判令马某某赔偿损失10000元;4,判令诉讼费由马某某负担。 马某某辩称,平顶山某银行所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马某某对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不构成侵权,故要求驳回平顶山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马某某系原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3年8月30日,原郏县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正清算)、原河南省平顶山市瑞丰城市信用社(现已撤销)以及中国河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金地公司。后三方因出资纠纷产生矛盾,2003年郏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小组将平顶山市商业银行(现平顶山某银行)起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此案经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审理,最终2010年6月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原河南省平顶山市瑞丰城市信用社没有履行股东出资义务。2012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又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重审,现仍在审理中。2013年12月20日,马某某以“河南牛郎织女景区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某”的名义在互联网天涯论坛上发表标题为“平顶山某银行出大事了”、“平顶山某银行伪造金融票据票证连环作案20年诈骗1.13亿元”的贴文,2014年1月11日,马某某又在网络上发表标题为“河南省平顶山市马某某实名举报公开信”的贴文,要求追究:“原河南省平顶山市瑞丰城市信用社现平顶山某银行”的“虚假出资、伪造金融票证、诬告陷害、金融诈骗连环作案刑事责任”,2014年2月17日,马某某在新闻论坛上发表标题为“平顶山某银行伪造金融票证连环作案诈骗1.13亿元”的文章,2014年4月9日,马某某又在华声论坛上发表标题为“平顶山某银行虚假出资伪造金融票证连环作案,平顶山市公检法包庇犯罪20年无人能管”的贴文。现平顶山某银行认为马某某在网络上的发帖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故引起诉讼。 另查明,2002年11月27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河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批准,人民银行平顶山中心支行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撤销了原河南省平顶山市瑞丰城市信用社,由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要求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收购其有效资产并承接等额负债。2001年11月14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批准,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开业,2008年1月30日,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变更为平顶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7日,平顶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平顶山某银行。 再查明,经本院调查,马某某本人对在网络上发表关于平顶山某银行的贴文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其认为其是正常的检举揭发行为,不构成侵权。 以上事实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平民初字第47-1号判决书、河南省高院(2010)豫法民三终字第68号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抗字第27号裁定书、马某某发表的部分网络贴文、平顶山市政府平政函[2002]36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济银淮[2002]501号批复及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济银淮[2002]108号批复、工商变更登记、本院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在卷证实。 以上事实,由承包合同及庭审笔录予以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法律保护公民及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侵犯。首先关于平顶山某银行与原河南省平顶山市瑞丰城市信用社的关系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河南省平顶山市瑞丰城市信用社在2002年11月27日被撤销,由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组成清算小组清算其债权债务,最终由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现平顶山某银行)收购其有效资产并承接等额负债,而且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现平顶山某银行)也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了与郏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小组关于原河南省平顶山市瑞丰城市信用社出资纠纷的诉讼,故原河南省平顶山市瑞丰城市信用社与平顶山某银行在债权和债务上有承继关系。但是,平顶山某银行并不是由原河南省平顶山市瑞丰城市信用社变更而来,平顶山某银行只是收购了其有效资产并承接了等额的债务,双方在法人的名称、名誉以及荣誉等民事权利上并不是同一主体。 其次关于马某某在网络上发表关于平顶山某银行的贴文是否是侵权行为的问题。马某某在网络上发表的贴文直接将平顶山某银行与原河南省平顶山市瑞丰城市信用社混同一体,并以“平顶山某银行伪造金融票据票证连环作案20年诈骗1.13亿元”、“虚假出资、伪造金融票证、诬告陷害、金融诈骗连环作案刑事责任”等标题字眼直指平顶山某银行系事实,平顶山某银行与原河南省平顶山市瑞丰城市信用社在民事权利和义务上并不是同一主体,马某某的发帖行为确系侵犯了平顶山某银行的名誉权。如果马某某认为原河南省平顶山市瑞丰城市信用社以及平顶山某银行确有其贴文中所称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检举,而不应当在没有经权力机关依法认定的前提下私自在网络上发帖宣传其自己认定的结果。 再次关于马某某的侵权行为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马某某在网络上发帖侵犯了平顶山某银行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故对平顶山某银行要求马某某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平顶山某银行要求马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马某某在网络上持续不断的发帖,给平顶山某银行造成不良影响,故其应当向平顶山某银行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和恢复名誉,故本院酌定马某某在30日内在其发表侵权贴文的网站上发帖文公开向平顶山某银行道歉;关于平顶山某银行要求马某某赔偿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平顶山某银行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马某某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发表侵犯平顶山某银行名誉权贴文的行为。 二、马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其发表侵犯平顶山某银行名誉权贴文的网站上向平顶山某银行发文道歉。 三、驳回平顶山某银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淑扬 审 判 员 顾世法 人民陪审员 刘海丽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妍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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