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济中民三终字第93号 |
原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建生。 委托代理人李应芳,系李建生妻子。 委托代理人赵群虎,系李建生妹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瑞琴。 委托代理人张桂玲,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上诉人李建生与被上诉人刘瑞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李建生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商 敏 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 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孔军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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