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1213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灿程,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丽,女。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付新占,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伟功,男。 委托代理人刘俊杰,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灿程、吴文丽因与被上诉人董伟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灿程、吴文丽的委托代理人付新占、被上诉人董伟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上诉人尹灿程、吴文丽。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支伟泉 审 判 员 谢新旗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权家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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