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许民终字第121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通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军,女。 委托代理人孙沛,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地址许昌市毓秀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亚丽,女。 上诉人许昌市通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明军、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通力公司的委托代理李勇、被上诉人王明军的委托代理人孙沛、原审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亚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退回上诉人许昌市通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张丽萍 审 判 员 支伟泉 审 判 员 谢新旗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权家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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