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汴刑终字第112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兵,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郑州市二七区。2013年5月17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2014年4月29日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通许县人民法院审理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兵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通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兵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王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许县人民法院(2014)通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通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汤小龙 审 判 员 段军英 审 判 员 马 红 二○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天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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