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892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马红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峰,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 法人代表人李凤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温四新,男,住安阳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拓普天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人代表人吴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朋朋,北京智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市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苑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天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品物资公司)、北京拓普天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拓普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富苑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11月13日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品物资公司、北京拓普公司赔偿鉴定费1 980元及工程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2)文民三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富苑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6月24日,原告富苑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天品物资公司签订格林春天项目给水管及管件供货合同,该给水管及管件生产厂家系被告北京托普公司。原告单方委托对PP-R管材鉴定,河南省建科院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依据GB/T 18742.2-2002标准,所检项目中简梁冲击试验不合格。2011年8月30日,被告北京拓普公司单方委托对PP-R冷水管进行鉴定,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样品名称:PP-R冷水管,型号规格:25×1.6MPa,样品数量:8米,检验依据:GB/T 18742.2-2002《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材》,检验项目:外观、尺寸、纵向回缩率、简支梁冲击试验、熔体质量流动速率、静液压试验(20°C,1h),检验结论:送检样品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标准GB/T 18742.2-2002技术要求。原、被告均对单方委托的鉴定有异议,诉讼中,原告申请经原审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出具苏华碧(2013)物鉴字第05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送检的36根PPR水管符合GB/T 18742.2-2002《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中简支梁冲击试验的要求。2013年6月28日原告对该司法鉴定检测检验报告书提出异议,2013年7月25日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该异议予以回复,仍维持原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2013年8月25日原告提出异议称该司法鉴定所不具有产品质量鉴定资格,2013年10月15日江苏省司法厅予以答复,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可以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格林春天项目给水管及管件供货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予以确认。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苏华碧(2013)物鉴字第05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送检的36根PPR水管符合GB/T 18742.2-2002《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中简支梁冲击试验的要求。本案诉讼中,原告以单方委托的检验结论认为被告提供的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证据不足,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阳市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阳市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富苑房地产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基于以上理由请求发回重审对涉案管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重新鉴定。 天品物资公司答辩称:原审诉讼中已经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检测报告,结论为产品质量合格,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拓普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出厂时产品经检测质量合格,原审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产品质量也合格,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富苑房地产公司与天品物资公司签订格林春天项目给水管及管件供货合同,由天品物资公司向富苑房地产公司供应水管及管件,生产商是北京拓普公司,富苑房地产公司主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原审中,经富苑房地产公司申请,原审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水管质量问题进行了鉴定,检验结果:送检的36根PPR水管符合GB/T 18742.2-2002《冷热水用聚丙烯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材》中简支梁冲击试验的要求。后富苑房地产公司对该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对富苑房地产公司的异议予以了回复,仍维持原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之后富苑房地产公司又提出异议称该司法鉴定所不具有产品质量鉴定资格,经江苏省司法厅答复,该鉴定机构可以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鉴定人员也具有江苏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资格证,在原审中也出庭进行了作证。综上,富苑房地产公司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不予支持。富苑房地产公司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请求天品物资公司、北京拓普公司赔偿损失,该请求证据不足,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富苑房地产公司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富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红伟 审 判 员 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蔡苏仃
安法网119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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