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71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庆,男,汉族,1962年4月21日出生,无业,现住安阳市。委托代理人李慧峰,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金桥种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桂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峰,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明胜,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潢川县。委托代理人周金枝,河南禹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国庆、安阳县金桥种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郭明胜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民三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民三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秦成义 审 判 员 武丽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永兴
安法网119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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