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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卜书只与被上诉人安阳县磊口乡南山庄村委会、原审第三人牛新育、原审第三人赵安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4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卜书只,男,汉族,农民,住安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安阳县磊口乡南山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牛新育,村委会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牛新育,男,汉族,农民,住安阳县。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14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卜书只,男,汉族,农民,住安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安阳县磊口乡南山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牛新育,村委会负责人。

原审第三人牛新育,男,汉族,农民,住安阳县。

原审第三人赵安生,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卜书只与被上诉人安阳县磊口乡南山庄村委会(以下简称南山庄村委会)、原审第三人牛新育、原审第三人赵安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卜书只于2012年8月21日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山庄村委会支付拖欠蓄水池款45300元、违约金3800元并负担诉讼费。原审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卜书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20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5作出(2014)安民初重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卜书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卜书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南山庄村委会、原审第三人牛新育、赵安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9月28日南山庄村委会进行工程招标时公示“南山庄村西头蓄水池工程范围与做法”,盖有南山庄村委会的公章,主要内容有:1、南山庄蓄水池位于村西头,长20米,宽10米,高3米,四壁与池底全部采用C20砼浇注,厚度一律为15厘米,支模浇注,顶部上方与外边宽40厘米,拆模后水泥抹光,素水泥一道,1:2水泥砂浆压实起光,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2、池壁缺口部分用片石破灰泥补40厘米宽,东壁1.2—1米处设通长台阶一道,台阶往上设2米宽踏步至顶,每步高15厘米,面宽30厘米,底部南北分两个高度施工。3、工程包括清除杂草,四壁顺直和缺口处填土工程,引流渠从池西南角到水泥路边,内尽宽0.3米,高0.2米,澄泥池内尽1.2×0.8×0.7,全部C20砼浇注15厘米厚。4、工期一个月,施工时村委会负责进料款支付,一律是税票,工程完工一并付清总价,5000元押金待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退给本人。期间原告提供南山庄村委会会计赵安生书写的“南山庄村委蓄水池承包合同、结算条款”,主要内容有:1、水池长20米,宽10米,高3米,砼厚度均为15厘米,超出部分填石头补。2、清除垃圾及杂草,南半部清基砌石岸,石岸底部应清基池底部位,石岸宽50厘米。3、总工程价3.8万元,包工包料,机械费。4、料款和机械费模板费有承包人签字时付款,但村委根据实际付工费,最后从总价中扣除。5、水电费、机械、工具、材料有承包人看护村委会不负责任。另有“应提供水电方便”等文字为原告个人所加。6、工程完工后,扣留5千元保质金,其余款全部付清,验收后付清。另有“完工后1-3日为验收时间,超越5日(视)为验收,15日结清扣留保质金,超过20日加违约金2%7600元”为原告个人所加。7、引流渠、澄泥池、上顶部40厘米砼均在内。8、“多出面积”以具现有20米×10米×3米加底部面积平均价上加金额。无赵安生签名,有原告卜书只印章,赵安生称结算条款是我个人的一个工作记录,卜书只私自拿走,卜书只对此不认可。2011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南山庄村蓄水池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内容有:南山庄村一事一议工程经公开招标,现有卜居头村卜书只承包。南山庄村委会: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卜书只:以下简称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双方特定如下合同:1、本工程为蓄水池工程,四壁墙和池底全部水泥硬化,厚度统一为15公分,四壁顶部外压宽40公分。2、本工程包括清除杂物、缺口处砌石头,回填土,没有石岸处下挖基础至池底,石岸厚度40公分,回填土边砌石岸边回填夯实。3、四壁墙有坡度,下口窄上口宽,东边一米高处设一道通台,从北半部设2米宽踏步,步高15公分,步面宽30公分。4、工程总价按实际硬化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0元,包工包料砼标号为C20。5、材料为石子、石粉,最低用天河水泥。6、底面用平板振动器振动密实,表面水泥抹光。7、引流渠澄泥池都在本工程内,渠宽30公分,深20公分,澄泥池内尽70公分×80公分×60公分,砼浇注15公分,水泥抹光,北至池内,南至水泥路。8、由于原有池坑不规则,西墙、东墙都以原有石岸顺直。9、水电费由乙方负责支付,甲方负责水电接通和电表安装,所有材料、机械、工具由乙方看护,甲方不负责任。10、在施工中出现大小工伤事故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11、池周围所占用土地和树林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负任何责任。12、付款方式:一切材料由乙方进料,甲方按所进料款价格付款,乙方进场后,甲方按每人每天10元生活费付款,但要从总价中扣除,工程完工后,除5000元保质金外其余款项全部付清,保质金待验收后全部付清。13、本工程砼量为素砼,为保证工程质量如需加钢筋时,其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如乙方进场施工后有阻工现象造成停工,停工损失由甲方负责。本工程自10月13日动工,11月13日工程全部完工。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上有原告卜书只签字、南山庄村委会公章和村主任赵宪青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卜书只带人进场施工,因遭到阻挠而停工,具体损失原告未提供证据。2012年4月28日原告和第三人牛新育签订“南山庄村蓄水池承包合同”,南山庄村称甲方,承包人卜书只称乙方,主要内容有:1、工程结算,按原开挖每平米100元,包工包料结算。另有“长25米宽12米高3米”为原告个人所加。2、四壁低部水泥硬化,顶部上面40公分,包括清除杂物,开挖机械费。3、现双方协议变更池中加一道墙,长12米,宽37公分,高3米,包工包材料,每平米300元结算。4、池内剩下“空地”,作为补偿以上人工工资、机械、运料费。5、水电甲方提供,按上次合同执行甲方结算费用。另有“乙方进场施工后,有阻工现象造成停工损失甲方负责”为原告个人所加。6、池内完工由甲方支付机械费2%,四墙体完工,底部完工后,10日内付清。7、在施工中出现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负。8、乙方保证质量,按国家施工标中要求。9、甲乙双方互相遵守合同,如有违约付款加10%违约金。另有“签字生效,2012年4月28日”为原告个人所加。 合同上甲方由牛新育签名“牛新”并摁有手印,无南山庄村委会公章,乙方是卜书只签名和印章。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重新施工,于5月3日完工。工程施工期间,原告卜书只从被告南山庄村委会取款17516元。经原审法院原审时现场勘验,原告卜书只实际所干的工程为:内径长为13.45米,宽为8.3米,高为2.22米,北墙、西墙高为2.22米,南墙高量3个点,分别为2.45米、2.4米、2.4米,平台宽量3个点,分别为2.92米、2.23米、3.02米,高量3个点,分别为0.6米、0.7米、0.92米,平台以上高量3个点,分别为1.21米、1.33米、1.31米,中间单墙长为10.04米,宽0.23米,四壁顶部外压宽为40公分,东边有7个台阶,台阶长为2.30米,高0.15米,宽0.3米,未施工空地部分现已用土填埋。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原告实际施工包括西墙、北墙、南墙、东墙、平台、底部、台阶总价为31355.45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卜书只通过招标方式承包了南山庄村的蓄水池工程,2011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南山庄村蓄水池工程承包合同”,原告卜书只施工中因遭到阻挠而停工,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2012年4月28日原告和第三人牛新育签订“南山庄村蓄水池承包合同”,合同虽然没有南山庄村委会公章,但是有南山庄村干部牛新育签字,牛新育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且双方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应作为双方结算和处理纠纷的依据;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原告实际施工包括西墙、北墙、南墙、东墙、平台、底部、台阶总价为31355.45元,被告南山庄村委会已支付原告17516元,应支付剩余工程款为13839.45元,合同中约定如有违约付款加10%违约金,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384元,合同中约定池内剩下空地作为补偿以上人工工资、机械、运料费,但双方对如何计算有异议,酌定为3000元,不再计算违约责任。 原告提供的范围与做法,仅是一个招标文件, 原告提供的赵安生所写结算条款均不是正式合同,不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被告南山庄村委会辩称原告承包的蓄水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予以返工的请求,因被告未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阳县磊口乡南山庄村委会支付原告卜书只工程款13839.45元。二、被告安阳县磊口乡南山庄村委会支付原告卜书只工程款3000元。三、被告安阳县磊口乡南山庄村委会支付原告卜书只违约金1384元。四、驳回原告卜书只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28元,由原告卜书只负担647元,被告安阳县磊口乡南山庄村委会负担3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卜书只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蓄水池工程款应按照2012年4月28日其和牛新育签订“南山庄村蓄水池承包合同”结算,即按长25m、宽12m、高3m计算,每平方价款100元,再加上新增加的一道墙(长12m、高3m),工程款共计63725元,减去已支付的17516元,下欠46207元,池内剩下空地作为补偿上次损失人工机械料款,同时言明完工后,十日内结算,如违约加10%违约金,即违约金应是4620元,而原审认定只支付我工程款13839.45元、违约金1384元、池内剩余空地补偿费3000元与事实不符,基于以上理由请求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南山庄村委会、牛新育、赵安生未到庭答辩。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1年10月12日卜书只和南山庄村委会签订“南山庄村蓄水池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按实际硬化面积计算,合同签订后,卜书只进场施工,后停工,2012年4月28日卜书只又和该村干部牛新育签订“南山庄村蓄水池承包合同”,该合同第一条约定“按原开挖每平方米100元,包工包料结算”,原审按照该合同约定的单价、卜书只的实际施工量、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认定南山庄村委会应支付剩余工程款13839.45元及违约金1384元,又按照合同约定酌情给予卜书只补偿款3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本案事实。该合同第一条工程结算后半部分“长25米宽12米高3米”为卜书只个人所加,且与原审法院现场勘验测量的卜书只实际施工内容不符,故卜书只上诉称应按照“长25米宽12米高3米”计算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7元,由上诉人卜书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红伟

                                             审  判  员    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申晓兰

 

 

安法网11915号



责任编辑:海舟